各类电商平台已经深入人们的日常生活,而随着知识产权的规范,很多平台对于知产的保护也越来越重视。那么,电商平台对于外观专利侵权如何判断及应对呢?下面介绍一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及诉讼:
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的审理中,判断被告的被控产品是否属于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一直是一个难点。我国《专利法》第11条第2款、第23条第2款、第59条第2款对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构成侵权的要件和保护范围作了原则性规定。那么,如何判断被控产品是否与原告的专利设计产品相同或相似,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原则:
一、相同的判断原则:
同一个物品,同一个设计,判定为相同。所谓物品相同,是指产品的用途和功能完全相同。比如机械表和电子表,虽然结构不同,但用途和功能是一样的,所以是一样的产品。所谓一模一样的设计,就是形状、图案、颜色都一样。一般的产品设计内容有:简单的形状或图案设计;造型与图案相结合的设计;以及色彩与图案的结合;造型、图案和色彩相结合的设计。对于结合了两个以上要素的设计,只有当两个要素完全相同时,才能判定为同一设计。
二、判断相似性的原则:
物品相同,设计相似,判定相似;物品相似,设计相同,判定相似;东西相似,设计相似,判断相似。所谓商品相似,是指同一种产品,即用途相同、功能不同的商品。比如钢笔和圆珠笔都是书写工具,功能相同但作用不同,所以是类似的物品。
三、判断被控产品是否与专利设计产品相同或者近似,除了按照上述原则进行判断外,还应当在判断过程中使用以下判断方法:
从市场上普通买家的水平来看。这是因为同类产品的一些细微差别往往被普通购买者忽略,而专家或专业人士很容易分辨出来。现在很多侵权人在模仿别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时,往往会做一些微小的改动,给人一种似是而非的感觉。间接比较和直接比较相结合来判断。在判断被控产品是否与原告的专利设计产品相似时,应当按照目测的方式进行对比判断。
将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对比,判断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外观设计相同是指构成外观设计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和颜色及其组合完全一致;外观设计相似是指使用该外观设计有可能引起混淆,使人们误认为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是专利产品。
如果产品不能用肉眼观察,就不能用仪器或化学手段进行分析和比较。比较时要注意间接比较法,即将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和被告的被控产品分开放置进行比较,观察时在时间和空间上要有一定的间隔。对于评委来说,这个方法是让你对两款产品有一个初步的印象。如果有混淆,这两个产品是相似的。此外,法官还需要用直接比较的方法来判断。还需要进一步的直接比较、分析和判断来描述它们之间的异同,最后得出它们是否相似的结论。
从产品的外观和可见部分进行观察和判断。外观设计专利,顾名思义,保护的是产品的外观。因此,法官在判断被控产品是否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以产品的外观为判断对象,对产品的形状、图案、颜色进行目测观察。观察时,应将产品可见部分的异同作为判断的依据。
从整体和综合方面观察判断。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相辅相成。被控产品的外观是否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外观相同或者近似,不能仅以一项外观设计的某一部分为依据,或者将一项外观设计的某几个部分分割开来,而应以整个外观设计为依据,从整个外观设计或者其主要组成部分来比较判断二者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新的或创新的点就越多。
综合判断是在整体观察的基础上,对被控产品和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主要组成部分和重要新颖性点进行判断。图案的设计一般是由基底题材、构图方法、图案大小、色彩等几个要素转化而来。对于处于变化状态的物品的外观设计,应根据其使用状态进行综合判断。对于需要色彩保护的设计,判断色彩是否相同或相似,要根据色彩的三个属性,即色相、纯度和明度,综合判断。造型和图案是设计的基础,色彩依附于造型和图案,影响造型和图案,单纯的色彩不可能成为民族设计。
从这个意义上说,色彩保护是从属的。因此,判断颜色保护的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一般需要判断被控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形状、图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如果是,则判断颜色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可判定为相似的与色彩相关的设计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相同的物品,形状、图案、色彩相似;同样的物品,相似的图案和颜色;同样的物品,相似的形状、图案和颜色;相似的物品,相同的形状、图案和颜色;相似的物品,相似的形状和颜色;相似的物品,相似的图案和颜色;相似的物品,相似的形状,图案和颜色。
总之,判断被控产品是否与专利设计产品相同或相似,似乎是一项技术性和法律性都很强的工作。在判断的过程中,不仅要掌握各种原理的运用,还要掌握各种方法的运用。只有这样,判决结论才能客观、公正、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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