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行人工智能专利申请?人工智能是利用数字计算机或者数字计算机控制的机器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能够大幅促进技术创新、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因此,人工智能领域的专利申请当前呈现大幅增加的趋势,此类专利申请是否属于专利保护客体由此成为业内十分关注的问题。
一项发明创造可能既包括对产品形状、构造的改进,也包括对生产该产品的专用方法、工艺或构成该产品的材料本身等方面的改进。但是实用新型专利仅保护针对产品形状、构造提出的改进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仅保护产品,产品应当是经过产业方法制造的,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与之相对应,一切方法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上述方法包括产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计算机程序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等。
对于如何通过创造性的判断实现对专利保护客体的兜底判断,在中国专利法规中: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在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如果人工智能方案的创新仅在于提出了一个新的算法,当我们在权利要求中限定该算法采用计算机来实现,这样的方案是不是就能够新颖性、创造性的审查。
如果算法特征或商业规则和方法特征与技术特征之间“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则应该将该特征与所述技术特征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考虑。反之,则应将这两个特征分别作为独立的两个特征来进行评判。如果是前者的情况,那么,在该“整体”特征没有被现有技术公开的情况下,该方案是具备创造性的,具有获得专利权的可能,而如果是后者的情况,例如算法的特征被单独划分为一个独立的特征,在其他技术特征被现有技术公开的情况下,即使算法存在改进,也会由于其并没有提供技术上的贡献而在创造性评判过程中被考虑,从而使得该方案不符合创造性的要求,无法获得授权。针对“后者”情况的判断结论,实际上体现出如果方案的改进仅仅在于算法的创新,那么,即使将其“包装”为采用计算机来实施,也无法获得授权。这实现了将仅为“包装”性质的“纯混合”型权利要求排除于专利保护之外,通过创造性的判断过程实现了专利保护客体判断的判断目标。
在实际应用中,人工智能的控制方法通常对应一套控制系统,如果想以控制方法为保护主题的话,必须申请发明,但是对于一些创造性不高的控制方法,申请发明的话,很难授权。这种情况下,客户会选择以控制系统为保护主题申请实用新型。在撰写控制系统权利时,如果单纯罗列人工智能系统所拥有的部件,而不说明每个部件的作用关系的话,就很难展现出真正的发明意图。而在写部件的作用关系时,又很容易导致不符合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缺陷。
近年来人们越来越多地通过社交平台发表他们的意见和想法,人们在社交平台上发表的带有情感的内容反映了人们观点的演变,并可以由此看出事件的发展、变化和趋势。发明专利申请通过自动采集社交平台人们发表的信息并对其中的情感进行分析,通过计算机绘制情感可视化图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情感在不同时间的强度变化和随时间而演变的趋势。即使将算法予以技术上的“包装”,如果算法特征和技术特征不能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则仍然会将算法特征作为一个独立的特征,而该算法特征即使存在改进,也会被认为并没有对现有技术做出技术贡献,从而使得纯粹是算法创新的方案仍然无法获得专利权。
如果权利要求中的算法实现了对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的改进,提升了硬件的运算效率和执行效果,包括减少数据存储量、减少数据传输量、提高硬件处理速度等,那么可以认为该算法特征与技术特征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在进行创造性审查时,应当考虑所述的算法特征对技术方案作出的贡献。针对不产生任何技术效果的纯规则改变的算法改进,仍然不提供专利的保护,而对于能够产生计算机系统内部性能改进这一效果的算法的改进,则提供专利保护的可能。该修改没有脱离开专利法保护技术的核心要求,而是区分了游离于技术之外的算法和服务于技术的算法两种情况,并对后者提供专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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