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共存是指两个不同的市场主体使用相似或者相同的商标进行商品或服务的营销而不必然干扰商业活动的情形。本文就近期商标共存协议在商标采用复审案件中被商标行政和司法机构所接受程度的动态趋势进行分析。最大水平地维护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利益。
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重要组成局部,属于民事财富权利,具有私权属性。私权冲突的情形下,权利人可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对自身权益进行奖励,同时当事人对自身权益作出的合法奖励应予以充分尊重。但与此同时,维护消费者利益是商标法立法目的之一。实践中为防止消费者对商标及商品/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损害相关消费者权益,相关机构对近似商标共存协议往往采用较为审慎的审查规范。
一方面,商标审查中对商标共存协议的认可和接受,对商标权利人私权奖励和消费者权益维护权衡的结果,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延伸,也是市场经济自由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商标共存协议在商标审查中发挥的作用也体现了对商标是否具有混淆可能的判断是应该以审查员的判断为准还是以市场主体的判断为准。
考虑到市场主体出于维护自身权益和商业运行的目的对混淆可能性的判断规范往往高于审查员的判断规范,因此,其考量后的理性判断和处分,应该给予尊重和认可。更多关于申请商标共存协议等方面的相关知识,欢迎咨询泽联知识产权业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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