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优先权,《专利法》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如果要求优先权的在后中国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不一致,并且不是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之一,即,如果在后申请的申请人未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载明,需要提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
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下列信息:在先申请人即转让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需要转让的优先权信息,即原受理机构名称、在先申请日、在先申请号;受让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双方的权利义务,即转让方将在先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部利益(包括优先权)转让给受让方。
在先申请具有多个申请人,且在后申请具有多个与之不同的申请人的,可以提交由在先申请的所有申请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给在后申请的所有申请人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也可以提交由在先申请的所有申请人分别签字或者盖章的转让给在后申请的申请人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优先权转让证明仅有转让方的签字或者盖章,没有受让方的签字或者盖章,符合向专利局递交的条件。
经转让方签字或者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或者在先申请的原受理机构发出的优先权转让证明的认证件,又或在先申请所在国公证机构出具的优先权转让证明复印件的公证件,都可以用做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 纸件申请需要递交经转让方签字或者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原件、或在先申请的原受理机构发出的优先权转让证明的认证件原件、又或在先申请所在国公证机构出具的优先权转让证明复印件的公证件原件。电子申请可以提供上述三种原件之中任意一种的扫描件用做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以电子文件的形式递交,当专利局认为必要时,需要另行提供原件。
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递交之前,需要仔细核对优先权转让证明中所含有的原受理机构名称、在先申请日、在先申请号信息,转让人和受让人的信息;其中转让人的姓名或名称要和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录的申请人信息比对,受让人的信息要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递交的申请中的申请人信息比对。如有不一致的信息,需要第一时间和相关当事人联系,询问不一致的原因。
在先申请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的申请人涉及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在后申请的申请人涉及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需要出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者《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或者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具体可以参照《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6.7.2.2节第(3)项的有关规定处理。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国际申请,要求优先权的,通常不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如果PCT国际申请的申请人未在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载明,并且PCT/ISA/210表(国际检索报告)中列有“PX”、“PY” 类文件,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但是,如果国际公布文本首页上显示有申请人作出的有权要求优先权的声明,即根据PCT细则4.17(iii)作出的声明,申请人就无需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
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国际申请,需要提交优先权转让证明的,如果没有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同时随新申请递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会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自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的2个月内补交优先权转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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