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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策略

作者:泽联时间:2022-06-12 18:14浏览:

相似外观设计申请制度是专利法第三次修订中新增的一项外观设计申请制度。自2009年10月1日起,申请人可以将同一产品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类似设计作为一份申请提交。建立类似设计申请制度的目的是适应设计创新规律,充分保护和鼓励发明人的设计思想;为同一设计者所做的一系列设计提供更合理的保护方法。下面具体介绍相似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策略:

相似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策略

在发明创造的过程中,设计师的灵感是发散的。基于相同的设计理念或相同的设计特征,设计师往往可以做出许多不同形状的设计。虽然这些设计不同,但在某些方面有相同的风格。在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之前,此类外观设计必须单独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如果每个设计之间的相似度较高,则可能构成重复授权的设计,从而未能对同一设计者的系列设计给予更宽的保护空间。相似设计申请系统的建立,使得与基础设计相似的其他设计可以在一个申请中提交,既避免了同一设计者的设计重复授权,又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申请成本。因此,相似设计应用系统受到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和欢迎。但是,并不是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天提出的所有设计都可以被视为类似的设计,它们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由于申请人不熟悉这一新制度的判断标准,对不符合类似设计标准的外观设计联合申请在专利申请中屡见不鲜,会导致专利申请的补正程序,从而延长专利授权期限。因此,本文从不同角度选取了多种典型案例,旨在介绍和阐述类似设计的判断标准。
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以一项外观设计为限。同一产品的两个以上类似设计,或者成套销售或者使用的同一类别产品的两个以上设计,可以作为一份申请提交。对同一产品的判断,申请相似设计首先需要满足的第一个条件是相似设计必须属于同一产品。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同一产品,是指在其他外观设计中使用与基本外观设计相同的名称,并且具有相同目的的产品。不属于同一产品的设计,即使外观特征相同,如汽车和玩具车,也不能在一次申请中提出。基于同一产品的设计可以满足同一产品的要求,而不管其相似的外观特征。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多用途产品,如果其中一些产品用于相同的目的,则被认为符合同一产品的要求。下图所示的多功能工具,虽然设计1和设计2的工具各不完全相同,但作为工具的一部分,用途是相同的,可以认为属于同一产品。判断设计是否相似相似设计,顾名思义,设计之间有相似之处。《专利审查指南》解释了《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是否相似如何认定,并指出一般经过整体观察,如果其他设计和基础设计有相同或相似的设计特点,而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局部的细微变化,这类产品通常的设计,设计单位的重复排列或者只是色彩元素的变化等,一般认为它们属于类似的设计和对于同一产品的设计。
在判断是否构成类似设计时,一般遵循以下三个步骤:
1;认识到基本设计是判断相似设计的依据,其他设计必须与基本设计进行比较,只有与基本设计相似的设计才能满足联合申请的要求。如果一个设计与基本设计不相似,即使与其他设计相似,也不能认为是相似设计。如下图所示,如果将设计2指定为基本设计,则设计1和设计3与设计2相似。如果设计1被指定为基本设计,设计3和设计1是否能构成类似的设计还有待讨论。因此,申请类似设计时,申请人必须在简要说明中指定一项作为基本设计。
2.确定相同或相似的设计特征相同或相似的设计特征是各种设计相互关联并且可以在一个应用中提出的原因。设计特征是指设计元素的整体、部分或组合。各种设计中构成相同或相似设计特征的可以是设计整体或某一部分的形状、图案、颜色或组合。也就是说,相同或相似的设计特征一般来源于相同的设计理念,可以通过设计的形状、图案、色彩三要素直接观察到。只有相同的概念,如同一主题的设计,但在外观设计上不相似,不能认定为外观设计相似的设计特征。
3.判断是否构成类似设计在确认设计之间的设计特征后,还要进一步确认设计之间的差异。经过整体观察,如果外观设计之间的差异属于《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通常可以认为是类似设计;如果不是,则需要根据产品的领域进一步分析设计之间的差异对整体设计视觉效果的影响,进而得出是否构成类似设计的结论。首先,区别在于局部的细微变化。局部细微变化包括设计的形状、图案和颜色的局部细微变化。形状的变化主要体现在轮廓、内部结构等方面的变化。图案的变化可以是图案、文字、字母等的变化,也可以是单位图案的重复排列、增减、设计主题的变化等。对于平面产品和立体产品,各种设计之间的变化可以是形状、图案、颜色等设计元素的局部细微变化,也可以是形状、图案、颜色组合后的局部细微变化。下图显示了天平的外部设计,将设计1指定为基本设计。设计1和设计2的区别主要在于天平顶部形状的变化。对于整体视觉效果来说,是局部的细微差别,构成了类似的外部设计。如下图所示,风扇的外观设计被指定为基本设计。设计1、设计2和设计3的区别主要在于风扇中心的脸型和颜色的变化。但是,扇子的整体形状是一样的,图案的构成也是一样的。与整体外观设计相比,图中脸型的变化属于局部细微差别,可以认为是类似的外观设计。其次,区别在于这类产品通常的设计。设计之间的差异属于这类产品领域通常设计的变化,所以所有的设计都可以构成相似的设计。如下图所示,淋浴喷头的外观设计被指定为基本设计1。设计1、设计2和设计3的区别在于淋浴头部分的形状。对于淋浴头产品,这类产品通常采用扁圆形、扁圆形和长方形。因此,这种差异属于该类产品领域通常设计的变化,设计2、设计3、设计1构成类似设计。
基于相同的设计单元,例如图案和形状,通过重复设计单元的排列可以形成不同的设计。即使设计单元的排列数量不同,可能导致其他设计与基本设计在外观上有明显差异,但仍可视为相似设计。如下图所示的烤箱外观设计将设计1指定为基本设计。设计2、设计3和设计4相对于设计1的区别在于烤箱孔和橱柜的设计单元的重复布置,它们是类似的外部设计。区别只在于色彩元素的变化。其他设计的形状和图案与基础设计相同,区别仅在于色彩元素的变化。色彩的变化,包括色彩元素的整体或局部变化,体现在色彩的色相、明度、纯度的变化,或色彩渐变效果的变化等。如下图所示,足球鞋的设计被指定为基础设计1、黑色设计1和黄色设计2,整体上属于色彩替换的设计,设计2和设计1构成类似的设计。值得注意的是,有无色彩的设计也属于色彩元素的变化。比如一个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有两个颜色相同的外观设计,其中一个需要颜色保护,而另一个不需要,那么其中任何一个都被指定为基本设计,另一个可以认为是相似设计。
除《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上述四种情形外,根据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还有其他情形使其他外观设计类似于基本外观设计。比如设计的长、宽、高不同或者整体比例变化;三维产品中局部零件的增加、减少或替换;三维产品表面图案的变化或增减等。,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此,如果其他设计与基本设计之间的差异导致视觉效果显著不同,则不能视为类似设计。类似的设计应用程序可以包含组件产品。类似设计应用中的设计可以属于组件产品。无论是具有唯一装配关系的产品,还是具有非唯一装配关系或者没有装配关系的产品,提交组件产品的方式都不影响对类似设计的判断。无论是否构成类似设计,总体设计仍然是与另一个总体设计进行比较,而不是判断设计的各个组成部分与基础设计的相应组成部分是否构成类似设计。如下图所示,奶瓶的外部设计由瓶盖和瓶体两部分组成。设计1被指定为基本设计。在判断设计2和设计3是否与设计1相似时,我们应该从它们的组合状态视图来判断,而不是分别比较设计1、设计2和设计3的帽体。总的来说,设计2、设计3和设计1构成了类似的设计。相似的设计和完整的产品应用体系不能混为一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了两种共同申请制度,即完全产品申请和类似设计申请。
为避免在使用中混淆两种联合申请制度的概念,导致外观设计的保护方式不明确,《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完整的产品不得含有类似的外观设计。同时,在考试实践中,不允许将成套产品的设计包含在类似的设计应用中。如下图所示,两套茶具的设计,申请人只能在相似设计和成套产品中选择一种联合申请方式,即要么分别申请系列1和系列2作为成套产品,要么分别申请系列1和系列2中的茶壶、奶壶、茶杯作为相似设计。如果这两个系列的所有产品都在一个应用中提出,就不符合要求。可见,相似设计申请系统是一个方便申请人的联合申请系统。申请类似外观设计授权后,所有外观设计均具有自主专利性。在专利权转让中,可以整体转让,也可以单独转让。因此,申请人应准确理解类似设计的判断标准,以便灵活操作系统并从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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